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27
中國法院網訊(林揚陽 李珊珊)公司召開股東會議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卻不愿歸還公司公章等材料,導致公司工商登記變更手續辦不成,對外經營受限。某公司遇到這樣的難題,一紙訴狀將原法定代表人訴至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石獅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返還公司相關證照。原法定代表人對判決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經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原法定代表人已按約定時間歸還。
郭某某、曹某某等4人出資成立了石獅某公司,2021年,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并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免去曹某某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職務,重新選舉郭某某為執行董事并為法定代表人等內容。因曹某某遲遲不歸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等公司證照,石獅某公司工商登記變更手續辦不成不說,而且因無法加蓋公章,致使公司對外經營受限,舉步維艱。無奈之下,石獅某公司以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為由,訴至石獅法院,要求曹某某歸還公司印章、證照。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公司的決議系公司的真實意志,各股東應受該決議的約束。公司證照屬于公司所有,曹某某作為原法定代表人有權保管公司證照,石獅某公司已將實質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郭某某,曹某某已不能繼續占有公司證照,其未能遵守公司決議內容歸還證照,至今仍持有的行為性質屬無權占有,石獅某公司以訴訟方式要求曹某某返還公司證照即營業執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合理合法。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曹某某限期返還公司證照即營業執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
對此,曹某某堅持認為,郭某某無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故對判決不服,遂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訴。日前,經泉州中院組織調解,曹某某已按約定時間歸還公司證照。雙方之間的糾紛就此徹底了結,公司也恢復正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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