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2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治煜,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Ingersoll-RandIndustrialU.S.,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特拉華州新堡縣xxx。
代表人:馬克·西勒(MarkSiler),該公司助理秘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xxx。
法定代表人:張世勇,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孫治煜因與被上訴人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滬73民初8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鑒于英格索蘭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將相關知識產權轉讓給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簡稱英格索蘭美國公司),并于2020年5月1日被特靈技術有限責任公司(TraneTechnologiesCompanyLLC)吸收合并,經英格索蘭美國公司申請,本院審查后決定變更英格索蘭公司為英格索蘭美國公司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孫治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憲明,被上訴人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榮楠、余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治煜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由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賠償孫治煜全部經濟損失。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原審法院不應受理。(二)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1.孫治煜是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職工,被訴侵權行為是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后果應由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承擔。2.僅憑授權確認函不能認定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之間存在對涉案技術信息的普通使用許可關系。(三)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1.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沒有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保密措施。2.涉案技術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3.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沒有盡到涉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知悉的舉證責任。(四)孫治煜沒有侵害商業秘密。1.孫治煜下載涉案技術信息是正常履職行為。2.鑒定意見書存在沒有鑒定人資質文件、檢材未經雙方封存等重大瑕疵,不足以認定孫治煜將涉案技術信息轉接外盤。3.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技術秘密沒有預先記載在保密文件中,在原審庭審中也沒有提到具體秘密點,而是直接寫入原審判決。(五)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1.本案是涉外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涉外篇程序規定。2.原審法院告知孫治煜代理人勘驗現場有視頻記錄,可以不用到場,因此孫治煜一方沒有參加勘驗。3.孫治煜在原審訴訟中多次主張反訴,但原審法院未予采納。(六)本案是涉外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美國的實體法。
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起訴請求:(一)孫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商業秘密;(二)孫治煜立即向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提交存儲有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商業秘密的載體,并且排除對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商業秘密維持秘密狀態所造成的妨礙、消除對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商業秘密的外泄危險;(三)孫治煜賠償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00萬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基本情況
英格索蘭公司副總裁兼秘書確認,英格索蘭公司是案外人英格索蘭中國有限公司(Ingersoll-RandChinaLimited)的唯一股東。英格索蘭中國有限公司系英格索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英格索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系英格索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英格索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系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唯一股東。
2018年8月27日,英格索蘭公司簽署授權確認函,主要內容如下:自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成立以來,英格索蘭公司一直以免費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使用英格索蘭公司所有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版權、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包括英格索蘭公司Wind-Chi1l系統中圖紙及其他文件所包含的秘密信息。對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的侵犯上述知識產權的行為,英格索蘭公司可與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共同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進行維權,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也可以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進行維權。
(二)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與孫治煜間勞動關系及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就涉案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
2001年7月1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與孫治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職位為服務工程師。該勞動合同約定,對于本勞動合同及可能向職工披露的有關公司或與公司有關聯的任何業務實體的生產和管理程序以及技術、營銷或財務資料的全部信息、有關公司產品、工序、業務和服務的信息,職工同意嚴格保密,并同意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直接或間接的以任何方式對內或外披露任何該等信息,但職工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職責所作的披露除外。職工明確同意此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然存在和有效。本合同終止后,職工應立即將其擁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單、私人的和受雇于公司期間收集的名片、鑰匙、電腦光盤、衣服、配方、財務報表和營銷資料歸還給公司。2003年7月1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與孫治煜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合同主要內容同上。
2005年7月1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甲方)與孫治煜(乙方)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合同約定孫治煜在ITS部門擔任服務主任(南京)一職。該合同還約定: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或乙方所占有、管理或監督的商業機密、知識產權及機密資料,是直屬于甲方所有。乙方辦理辭職手續或解除合同時,應將商業機密、知識產權和機密資料及復制物或樣品返還甲方,且乙方在離職后就其所知的甲方商業機密、知識產權和機密資料仍負有保密的義務,如因泄露商業機密、知識產權和機密資料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需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依中國法律追究其法律貴任。
2008年,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甲方)與孫治煜(乙方)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合同約定孫治煜擔任服務主任一職。該合同還約定:乙方在本合同期間或離職以后應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果乙方對與自己工作有關的商業秘密無法確定,乙方可向其主管或甲方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咨詢。乙方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載有商業秘密的文件、復制品、光盤、磁盤或其他載體歸還甲方。乙方如泄露商業秘密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6月21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甲方)與孫治煜(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孫治煜擔任ServiceSupervisor一職。合同主要內容同2008年雙方簽訂的合同。
《英格索蘭集團(中國區)員工手冊(2018版本)》規定:員工應當保守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個人、公司或實體披露、泄露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除了為公司利益之外員工也不得使用或利用該等信息。對于重要文檔,員工應當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員工還應當遵守其所簽署的保密協議/承諾函中的規定。2018年6月1日,孫治煜在《2018員工手冊》簽收單上簽字,該簽收單的主要內容如下:本人,系下述簽名者,收到、閱讀并理解了公司的《英格索蘭集團(中國區)員工手冊(2018版本)》(2018年5月1日生效)。我知曉并理解,除該手冊外,公司還施行其它各項規章制度。本人承諾:我將嚴格遵守公司施行的該手冊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2018年8月16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向孫治煜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經查,你將公司大量保密信息存入私人存儲設備、帶離公司場所,亦進行了嚴重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此外,在公司內部調查中隱瞞重大情況,提供虛假信息。上述各項不當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本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也違反了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忠實義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公司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關系,即刻生效,并不支付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關系最后一日為2018年8月16日。在任何時候,你均不得向任何個人、第三方公司或實體披露、泄露或告知該你所知悉的本公司以及其關聯企業的各項保密信息,也不得為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各項保密信息。
《英格索蘭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主要內容如下:……A.公司的財產:信息系統是本公司的財產。記錄,包括通過使用該系統產生的所有信息,都是本公司的財產。B.監視權:本公司保留監視該系統運行的權利,保留訪問系統內的記錄,并在必要時保存或處理這些記錄的權利。這一監視權的保留旨在確保該系統完全用于本公司的目的……C.機密和有約束的專利信息:機密和專利信息只能透露給有必要知曉、經授權的雇員。這種信息不得用電子通信郵寄,有保密條件的除外……D.信息系統資源的使用:1.你有責任僅為正當的和授權的目的使用你的計算機……3.你只能訪問本人的、公用的或你授權存取的文件和數據……11.你不得從事不符合上述總原則的任何其他活動。2003年10月31日,孫治煜在《英格索蘭公司使用技術資源規定》上簽字,確認并同意:我閱讀并接受公司允許我使用其計算機系統的上述條件。我了解,如不遵守這些條件和要求,將使本人受到包括可能受到解聘的紀律處分。
(三)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與孫治煜就涉案爭議的交涉情況
2018年8月6日,孫治煜簽署公司電腦移交申明,主要內容如下:電腦(序列號:FBxxx;品牌:DExx;登錄名:zhixxx;登錄密碼:xxx)被我用于英格索蘭進行日常業務,我同意將該電腦交付道德合規部進一步查閱。
2018年8月6日,孫治煜與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合規部門工作人員進行面談,面談筆錄的主要內容如下:問:除了公司電腦賬號,你有幾個公司系統的login賬號,請問你是否會把這些賬號給你的同事、上司,或者下屬使用,如有,請具體說明。答:我的Wind-Chi11系統賬號被關掉了。這個賬號我不會和其他人共享,這個系統是用來確認資訊的,比如工程師現在發現發運到現場的設備尺寸有問題,現場量好尺寸,告訴我,我就會去Wind-Chi11查這個尺寸對應的信息。上述4個系統賬號,我都不會和其他人共享。問:解釋為什么需要使用個人電子郵箱來處理公司事務,你是否會把公司相關資料(包括公司內部討論的郵件、圖紙、客戶信息等等)轉發到你的個人郵箱,如有,請解釋原因。答:我不會用個人郵箱處理公司有關事務,公司有webmai1,在外面可以用webmai1。但我會把認為重要的東西,轉到個人郵箱,便于我之后想看的時候方便查詢,如果在OUTLOOK里,之前發的根本沒法查,很難找。我會轉的主要是公司政策,比如銷售策略、促銷信息,漲價通知。現場的測試數據不會轉出去的,這種我的電腦隨時登上去能查詢,隨時能查到的信息,一般我不會轉到個人郵箱。問:請介紹一下Wind-Chi11系統,你在日常工作中是否經常要使用這個系統,如果是,請具體說明。答:我收到個郵件,老外發的,他說我下了大量的東西,我電腦里整理很多我們區域的,零件代號、手冊、圖紙。通常要訂購大的零件,動平衡檢修,都要用到Wind-Chi11。登錄頻率是看情況的,需要查詢資料有手冊、件號,需要查看、整理的時候現會登錄Wind-Chi11。我下面的工程師沒有需要去下載這些資料,他們要的圖紙,會聯系我,我要給他們確認。我的權限會涉及轉子分解圖,我下面10個人是看不到的,我每星期下載多少,說不好,我沒有大概的概念。問:你是為了現場服務業務的需要而下載這些圖紙嗎?答:我登錄是去查看我負責區域里會涉及的客戶資料機型,整理一個數據庫,這是我自己做的,因為同樣東西,我們會查很多遍,而且最近出了很多錯誤,來的備件和手冊上的不對,或者到了現場尺寸不對無法安裝,還有客戶要買以前機器的對應備件,我就可以在這個資料庫里查詢。問:你是如何保存那些下載后的圖紙的?答:這個資料庫存在我的電腦里,我資料下載下來后,再過一遍,我會看我區域里的客戶,我就存好,不相關的,就刪掉。我這么做是從2017年夏天前后開始的,因為那個時候我才拿到Wind-Chi11授權,我就開始做自己的資料庫。問:你會下載非CTSCentac業務相關的圖紙嗎?如果是,為什么?答:我有客戶手冊零件號,用件號前2、3、4位數字做模糊搜索,然后把搜索到的相關圖紙都下載下來,我一般就讓電腦自動下載,下完后晚上打開再篩選,做成excel表,放在我的電腦里。問:我們在做IT后臺review的時候,發現你在最近50天下載了大量Wind-Chi11系統中的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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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些下載都是你本人操作的嗎?答:這些下載都是我本人操作的。問:在過去的50天左右的時間里面。你為什么要下載這么多數據?答:我區域里客戶里有銷售機會,客戶會買的常用零件,我就會先下載,整理成資料庫,我只要我區域里的圖庫,Wind-Chill里是所有的,我不需要那些不在我區域里的東西。問:在過去的50天中,有15天你圖紙下載量超過了每天1萬張,有2天超過了每天10萬張,請介紹Wind-Chi11系統的下載流程和下載一個文件所需要花費的時間?答:我沒有用自己電腦登錄過Wind-Chi11系統,我只勾選壓縮包,我不知道他有多大,里面有幾個文件。一般下載一個壓縮包,我也沒概念需要多少時間。我是周二7月31日晚上到上海的,8月1日至3日,我們都在文井路培訓動平衡,都是帶背包去的,我不知道為什么會有下載記錄,我們培訓都要電腦的。可能7月31日晚上我在酒店里下載的,我吃完飯回來掉線了,沒有完成,可能跨夜了吧,我記不清了。問:你所下載的這些資料有沒有發出去給過公司內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如果有,請具體說明他們是誰?以及發給他們的理由。答:我沒有給過別人,也沒想過給人,這是我自己整理的數據庫。這個海量下載。我覺得我的做法是0K的,我不知道我的做法有什么問題,我都存在我自己電腦桌面上,你們可以去看。
2018年8月6日,孫治煜簽署承諾函,主要內容如下:鑒于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發現,本人下載了公司專有信息和保密信息,并且將該專有信息下載及/或存儲在公司電腦。有鑒于此,本人在此確認:1.本人從公司下載或復制的信息只存儲在了公司電腦,并未將該等信息下載到任何其他移動存儲設備、電腦或其他介質上。而且,本人也并未將存儲在公司電腦或移動設備上的專有信息,轉移或復制到任何其他移動存儲設備、電腦或其他介質上。2.本人承諾本人從公司帶走的IR專有信息均為電子形式,并且僅僅存儲在了上述第1條所列的設備中。除了此復制行為外,本人再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傳真等各種形式)復制專有信息。
2018年8月6日,孫治煜簽署保密承諾書,承諾并確認在受聘于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期間,出于工作和履行職責之目的,我將獲得或者可以接觸到英格索蘭的保密信息。我承諾,我將嚴格遵守本承諾書的規定保護保密信息。
2018年8月16日,孫治煜與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合規部門工作人員進行面談,面談筆錄的主要內容如下:問:在我們8月6日的面談過程中,你告知公司你把公司的資料(你認為重要的資料),轉到個人郵箱,你是否注意到其中有些資料是標注了公司保密信息的?你是否完成了今年的ITComplianceTraining?你是否記得Training中所提及的公司信息不得轉發至個人郵箱或復制/轉移至個人外接存儲設備?答:通常情況下,我會把歷史記錄要查詢,比如漲價、用戶手冊、和客戶的交易記錄等。要用的時候可能找不到人要,為了使用的時候方便所以轉到個人郵箱。沒有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一般也拿不到。印象中很少看到標注有保密要求的資料。如果有的話,顯眼的話會留意到。Training應該做過,不做的話公司也會盯著的。但是真不記得很清楚是不是有Training中所提及的公司信息不得轉發至個人郵箱或復制/轉移至個人外接存儲設備。我了解很多東西不能發到個人郵箱,是平時工作疏忽了。問:請說明你從Wind-Chi11系統中下載什么數據的、如何下載的、以及下載目的?答:就通過用戶名密碼登錄。比如搜零件號2244,我們的零件號通帶是8位,我會放4位進行模糊搜索。下載后的文件沒有特定文件名,一般就是document(1)、document(2)等。通過Wind-Chi11下載的ZIP文件里主要是PDF、excel,是圖紙或產品說明。PDF文件多一些,這些肯定是保密信息,我通常不會給別人,都在公司電腦桌面,不會放在其他地方。問:我們通過技術調查發現了大量Wind-Chi11信息是直接下載到非本地硬盤,時間區間自2018年1日11日到2018年8月1日。具體數據如下:
Disk | Zip | Excel | PDF | Total Files | GB |
C Drive | 36 | 560 | 613 | 1218 | 3.8 |
E Drive | 1083 |
|
| 1083 | 28.4 |
K Drive | 182 |
|
| 182 | 10.0 |
G Drive | 147 |
|
| 147 | 1.1 |
M Drive | 24 |
|
| 24 | 0.7 |
請解釋:你使用幾個/什么個人外接存儲設備接收了Wind-Chi11系統下載的圖紙?你為何要將Wind-Chi11系統圖紙下載至個人外接存儲設備?請解釋這些zip文件命名規則?你是如何選擇將哪些圖紙下載至外盤,并如何設置下載后文件命名的?答:E盤是自己做了一個文件夾,是放在D盤底下的,在公司電腦上。我自己都很奇怪為什么有其他盤。沒有外接過外界盤,U盤只有一個,是公司發的,一直在用。80%時間在現場干活,電腦是要用的,不可能一直在下的。我沒有什么外接設備需要退回公司的。問:(出示直接下載到非本地硬盤的電腦法證記錄)綠色高亮部分記錄顯示你下載了xxx、xxx、xxxx、xxx工廠生產的產品圖紙。你為何下載這些工廠的產品圖紙?具體是哪些產品的圖紙?請解釋這些產品與你工作的相關性。涉及的客戶具體是哪家并且在哪里?答:我是按照partsnumber搜索的,我不清楚這是哪些工廠做的,也沒有特地要按照這些工廠去下載圖紙。問:我們在電腦法證過程中發現。在你向公司移交你的公司電腦前2018年8月2日12:24:22至12:44:59的時間段里面,你同時插入了四個移動硬盤,具體型號如下:1.HPv250wUSBThumbDrive(atleastone-perhapsboth);2.KingstonUSBThumbDrive;3.UDiskUSBThumbDrive;4.Seagate500GMUSBHDD。在這20分鐘時間段里面,你做了哪些操作,為什么要做這些操作?答:中午只用過公司發的U盤,紅色的,在車上去取。這個U盤是公司財產,同意公司進行封存。問:你從公司電腦中移出的數據是否是圖紙?是什么產品的圖紙?如果不是圖紙,是什么?答:當天如果有拷貝的話,也就是2003Serverghost程序,在客戶現場測試用,就是用公司發的U盤。
2018年8月16日,孫治煜簽署確認函。主要內容如下:本人承認并確認下述事實:1.從2018年1月起,我從公司Wind-Chill系統大批量下載了近七十萬張產品圖紙(包括加工圖紙,并涉及英格索蘭離心空氣壓縮機及其他業務部門),超出了本人工作范圍。2.我將公司的價格信息、明確標明“Confidential”(保密)的產品選型信息及其他保密信息不當披露給了揚州市索普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塔利亞機電有限公司。3.我將公司的產品圖紙、客戶信息、價格信息、診斷報告等保密信息轉發到了我的私人郵箱,違反了公司政策。我承諾:1.配合公司將我持有或掌管的所有含有或涉及公司和/或其關聯企業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圖紙、產品相關信息、價格信息、客戶信息、診斷報告、培訓材料等)(“英格索蘭專有信息”)的電腦、電腦外接移動U盤/硬盤、原件、復印件、復制件或復造件等實物交還公司。2.配合公司當面從我持有或掌管的所有含有或涉及英格索蘭專有信息的存儲介質/系統中不可恢復不可撤銷地永久刪除所有英格索蘭專有信息。3.經過上述交還、銷毀和刪除處理后,我將不再持有任何含有或涉及英格索蘭專有信息的實物、存儲介質/系統、原件、復印件、復制件或復造件。4.在任何時候,我不會向任何個人、第三方公司或實體披露、泄露或告知該我所知悉的任何英格索蘭專有信息,也不得為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英格索蘭專有信息。本人還將遵守本人與公司簽署的有關保密協議/承諾中規定的所有保密義務。
(四)關于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主張被訴行為的情況
孫治煜Wind-Chi11系統的用戶名為“zhiyus”。
2018年8月20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申請公證,在公證員和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電腦登錄Wind-Chi11系統,查找用戶名為“zhiyus”的用戶在系統中的下載記錄。查找結果顯示,該用戶共從該系統中下載69萬余份文件。
2019年1月31日,原審法院組織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孫治煜當庭勘驗Wind-Chi11系統中有關孫治煜下載文件的情況,孫治煜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審法院依法進行勘驗。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主張涉案1396份文件系孫治煜從Wind-Chi11系統中下載,經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同意,原審法院隨機抽取其中20份文件,當庭登錄系統勘驗孫治煜的下載記錄是否包括該20份文件。隨機抽取20份文件的圖紙編號如下:39483888_H.3、49009905_D.1、49110265_K.2、49150188_C.2、22737910_E.1、49085707_G.1、48859581_D.1、23416696_V.2、47552444_H.2、47568286_F.1、47547433_K.1、47569430_E.2、47549030_A.2、47566389_A.2、47611198_B.2、23644701_A.1、22245450_Q.1、23307085_B.1、23435019_S.2、23845928_#.1。勘驗過程如下:在電腦瀏覽器中輸入“plm.ingerrand.com:8020/Windchill”網址,使用帳號“mclee”登錄Wind-chill系統。在Wind-chill系統打開“SecurityAuditReporting”界面,該界面可以查詢指定帳號的文檔下載記錄。導出帳號“DeactivatedUserzhiyus”在指定時間內的文檔下載記錄,并從上述導出記錄中查詢指定圖紙編號的下載記錄,結果顯示隨機選取的20份文件在帳號“DeactivatedUserzhiyus”中可以找到相應匹配的下載記錄。
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滬辰司鑒中心[2018]計鑒字第263號)載明:2018年8月22日,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委托該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事項為:1.對送檢檢材中的USB設備使用記錄進行固定保全;2.對送檢檢材中“火狐”瀏覽器中URL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載記錄進行固定保全。鑒定材料:編號:2018-263-檢材1;名稱:DELL筆記本電腦;數量:1;序列號:服務編號“FBXFJC2”。鑒定過程:經檢驗,檢材1中包含一塊容量為500G的SATA接口硬盤。使用Tableau只讀接口將該硬盤連接至鑒定工作站,該硬盤序列號為“WXA1A56EDXJ7”,計算該硬盤的SHA256校驗碼為“A880C58F41CA4C69027169C30AA2F82815B5237FB76467159C69EC9C1C79B72A”。使用計算機取證軟件法證通V3.19打開該硬盤,進入功能模塊“windows取證”,在模塊“系統痕跡”中選擇“USB設備使用記錄”,在模塊“上網記錄”中選擇“火狐”。點擊界面中“確定”按鈕取證。經檢驗,該硬盤中USB設備使用記錄共有142條,火狐瀏覽器下載記錄共有2849條,其中含有URL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載記錄共有2846條。鑒定意見:檢材中包含一塊容量為500G的SATA接口硬盤。該硬盤操作系統中的USB設備使用記錄共有142條,火狐瀏覽器下載記錄共有2849條,其中含有URL為“http://plm.ingerrand.com/Windchill”的下載記錄共有2846條。該鑒定意見書所附光盤顯示有如下內容:file:///K:/all%20drawing/%E5%AD%98%E5%82%A8%E5%BA%93-ITSdrawings/document_contents(4).zip;file:///E:/%E4%BA%A7%E5%93%81-Naroda-small%20receip/document_contents(15).zip;file:///G:/%E4%BA%A7%E5%93%81-wujiang-centrifugal%20compressors-large/document_contents(9).zip等內容。
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出庭就上述鑒定意見書出庭作證,并確認作為檢材的電腦內置硬盤為C盤和D盤,其余是外置硬盤。
(五)其他事實
孫治煜就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申請司法鑒定,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委托上海公信揚司法鑒定所作為鑒定機構。原審法院依法向上海公信揚司法鑒定所出具委托鑒定書,并附送了由各方當事人確認的鑒定檢材。嗣后,孫治煜未按照原審法院規定期限繳納鑒定費用,并明確表示無法承擔鑒定費用。
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為本案支出律師費人民幣1382878.46元。
原審法院認為:
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就本案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有實體權利,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中,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的載體為存儲在Wind-Chill系統中的1396張圖紙(圖紙編號詳見原審判決附件)。具體的密點為:(一)第xxx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xxxmm主機后軸承殼體(關鍵零部件)尺寸、公差。(二)第xxx號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xxxmm主機后軸承殼體(關鍵零部件)尺寸、公差。該圖紙涉及不規則形狀排氣口,排氣口是螺桿行程最終將壓縮氣體排出到排氣管路的端口。(三)第xxx號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xxxxmm主機轉子殼體(關鍵零部件)尺寸、公差。(四)第xxx號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xxxmm主機后軸承殼體(關鍵零部件)尺寸、公差。(五)第xxxx號螺桿轉子加工圖紙中有關xxxmm螺桿轉子(關鍵零部件)的尺寸、公差、零件材料、對螺桿曲面的檢驗檢測方法及要求。(六)第xxxx號轉子型線嚙合圖紙中有關xxxmm轉子組嚙合曲線數據。(七)第xxxx號螺桿轉子加工圖紙有關xxxmm螺桿轉子(關鍵零部件)尺寸、公差、零件材料、對螺桿曲面的檢驗檢測方法及要求。(八)第xxxx號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xxxmm轉子殼體的尺寸與公差。(九)第xxxx號主機殼體加工圖紙中有關浮動密封的結構、位置、形狀、配合關系、物料信息。(十)涉案全部圖紙中有關“xxxx空壓機”整體技術方案。以上9組圖紙記載部件的尺寸及公差、幾何公差、表面粗糙度、轉子組嚙合曲線、螺桿曲面的檢驗檢測方法、螺桿動平衡精度、結構、配合關系等工藝參數與“xxxx空壓機”其他圖紙上記載的零部件尺寸及公差等技術參數一起形成的“xxxx空壓機”整體技術信息。
關于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所主張的上述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護涉案技術信息;涉案技術信息可以為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帶來經濟利益;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孫治煜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技術信息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因此,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所主張的載于1396份圖紙的技術信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孫治煜實施了從Wind-Chi11系統下載含有涉案商業秘密的圖紙,并將其轉移至外接存儲設備的行為。在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已對含有涉案商業秘密的圖紙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孫治煜將該些圖紙轉移至外接存儲設備,由于電子文檔存在易復制、易傳播的特點,該行為事實上已使得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對涉案商業秘密失去控制,面臨隨時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故孫治煜的行為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害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商業秘密。
孫治煜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并應賠償由此給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對于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主張孫治煜向其交還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在孫治煜提交上述載體后,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應在合理期限內對含有涉案商業秘密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以其他技術方式進行處理后,將載體歸還孫治煜。對于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為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原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證據的采納情況、律師行業的收費指導標準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孫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二)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三)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30萬元;(四)駁回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負擔人民幣4830元,孫治煜負擔人民幣897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查明事實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英格索蘭中國有限公司(Ingersoll-RandChinaLimited)更名為“Ingersoll-RandChina,LLC”。2019年11月30日,英格索蘭公司和英格索蘭美國公司簽訂商業出資協議,該協議第2.1條第(g)項約定英格索蘭公司向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轉讓知識產權,包括所有英格索蘭公司商標,連同對過去、現在和將來的侵權、盜用或其他侵犯進行起訴和追償的任何及所有權利,以及所有與之相關的救濟。2019年12月19日,“Ingersoll-RandChina,LLC”的股東由英格索蘭公司變更為英格索蘭美國公司。2020年5月1日,英格索蘭公司被特靈技術有限責任公司(TraneTechnologiesCompanyLLC)吸收合并。2020年12月2日,英格索蘭美國公司代表人馬克·西勒簽署《授權確認函》,該確認函記載:“鑒于JamesJ.Wiltzius作為英格索蘭公司授權代表于2018年8月27日簽署的《授權確認函》(在針對孫治煜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中作為證據6),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確認《授權確認函》中英格索蘭公司給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權對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繼續有效,即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授權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免費普通許可的方式繼續使用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從英格索蘭公司受讓的所有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國針對孫治煜的商業秘密侵權案所涉及的商業秘密。對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的侵犯上述知識產權的行為,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可與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共同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進行維權,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也可以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進行維權。”根據2020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注冊處記錄,英格索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東為“Ingersoll-RandChina,LLC”。
本院認為:原審當事人之一的英格索蘭公司及其二審變更后的英格索蘭美國公司均為在美國登記注冊的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案法律關系屬于涉外民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訴請求保護涉案技術秘密,本案被請求保護地和法院地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本案中,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主張孫治煜違反保密義務下載、轉存涉案技術秘密,構成侵權,并圍繞其訴訟主張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因此本案案由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而非孫治煜主張的勞動爭議糾紛。根據本院已查明事實并結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一)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三)孫治煜將涉案技術信息轉移至外界存儲設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四)原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一)關于英國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英格索蘭公司實際控制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二公司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本案起訴時,英格索蘭公司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所有者,該公司以普通使用許可方式授權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使用涉案技術信息,并授權英格索蘭上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進行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英格索蘭公司和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向原審法院共同提起訴訟,原審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訴訟期間,英格索蘭公司已經被特靈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吸收合并,在此之前英格索蘭公司已將涉案技術信息的全部相關權利轉讓于英格索蘭美國公司,故本案二審應當由英格索蘭美國公司參加訴訟。孫治煜關于訴訟主體資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英格索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本案中,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在原審訴訟中明確了請求保護的涉案技術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舉證證明其已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涉案技術信息可以用于空壓機產品的加工制造,具有商業價值,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已經完成了證明涉案技術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的舉證責任,而孫治煜則始終未能提交反證,因此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在本案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三)關于孫治煜將涉案技術信息轉移至外接存儲設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所附光盤內容并結合鑒定人的原審出庭意見,孫治煜實施了將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轉移至外接存儲設備的行為。孫治煜上訴主張該鑒定意見錯誤,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孫治煜作為英格索蘭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公司的保密管理規定;同時,妥善管理、使用公司財產,禁止將公司財產轉移至公司控制范圍之外,也是應有的職業道德。孫治煜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將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轉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儲設備,使得涉案技術秘密面臨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且孫治煜對該轉存行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孫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以及向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并無不當。原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證據的采納情況、律師行業的收費指導標準等因素酌情支持維權費用30萬元,亦無不當。
(四)關于原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組織勘驗前已經提前多日向孫治煜送達傳票,孫治煜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原審法院依法進行勘驗,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孫治煜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要求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上海公司賠償其律師代理費15萬元,其反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對此未作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孫治煜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但是根據二審新查明事實,原審判決當事人之一的英格索蘭公司二審變更為英格索蘭美國公司參加訴訟,本院對原審判決主文作出相應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三、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
四、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
五、駁回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負擔4830元,孫治煜負擔89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孫治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軍
審判員 唐小妹
審判員 湯 鍔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陳律
法官助理鄭文思
書記員劉志巖
裁判要點
案 號 | (2020)最高法知民終1276號 |
案 由 |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
合議庭 | 審判長:劉曉軍 審判員:唐小妹、湯鍔 |
| 法官助理:陳律、鄭文思 | 書記員:劉志巖 |
裁判日期 | 2021年1月13日 |
涉案專利 | 無 |
關鍵詞 | 民事案由;商業秘密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治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Ingersoll-Rand Industrial U.S.,Inc.)。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 |
裁判結果 | 一、維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三、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 四、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 五、駁回英格索蘭工業美國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判決主文: 一、被告孫治煜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 二、被告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 三、被告孫治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30萬元; 四、駁回原告英格索蘭公司、英格索蘭機械(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
相關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項。 |
法律問題 | 1.民事案由的確定。 2.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
裁判觀點 | 1.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2.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