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3-10
懲罰性賠償是指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在承擔正常的賠償責任外,要求其承擔超過消費數額數倍的賠償責任。該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不僅要使受害消費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得到補償,還要讓經營者對其欺詐經營行為承擔更大的責任,付出更大的代價,從而對其產生懲罰作用,并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涉及到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多集中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較為常見的懲罰性賠償有“退一賠三”和“退一賠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除食品安全領域以外的消費者權益糾紛,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隨意性。在商品和服務方面,法院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構成消費欺詐。在食品領域,對于食品生產者來說,只要生產出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就應承擔責任;對食品銷售者來說,則必須以“明知”前提,其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法官提醒,生產者和經營者要規范生產、誠信經營,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產品,不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切勿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知名商家更要有品牌意識,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維護好自己的品牌形象和信譽。消費者要有科學理性的消費理念,勿過于輕信宣傳,尤其購買大宗商品、服務或食品時,仔細核實商品來源,詳細了解售后服務,留存相關購物憑證,一旦發生爭議,亦要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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