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7
“圖解電影”為一款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件,以“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為口號,將電影、影視劇制作成圖片集。因認為“圖解電影”軟件未經許可提供了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基本涵蓋了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將“圖解電影”平臺的運營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提供“圖解電影”圖片集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此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擔任審判長,與法官盧正新、顏君共同組成合議庭。
原告:
圖集涵蓋劇集畫面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優酷網絡公司訴稱,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稱涉案劇集)是一部優秀影視作品,原告花費巨額成本取得了涉案劇集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維權權利。在授權期內,原告發現被告在其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平臺上的劇集欄目中提供涉案劇集的連續圖集,基本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構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優酷網絡公司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在案證據顯示,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權歸屬于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劇酷文化公司將涉案劇集中國大陸境內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含轉授權、維權權利)授予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更名為優酷網絡公司。
原告優酷網絡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運營的“圖解電影”APP和“圖解電影”網站中,可播放名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圖片集,共包含圖片382張,均截取自涉案劇集第一集,圖片內容涵蓋涉案劇集第一集視頻內容的主要畫面,下部文字為被控侵權圖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該網站頁面顯示,圖片集作者為“青青醬”,觀看量6.9萬。
涉案侵權視頻
被告:
僅為信息存儲空間 圖片屬合理引用
蜀黍科技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一,“圖解電影”平臺是一個用戶自行上傳信息的分享平臺,是信息存儲空間,平臺有聲明要求上傳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盡到了平臺注意義務。
第二,視頻播放通常情況下一秒就有24幀畫面,“圖解電影”并非連續使用圖片,不會對視頻造成直接的侵權,并且“圖解電影”是圖片和文字結合的再創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第三,作者觀劇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圖片配合陳述,且300多張圖如果連續播放僅能播放幾秒鐘,對整個視頻來說,屬合理引用行為。并且圖片集僅涉及劇集的第一集,對58集的總劇集來說是預告片,起到了宣傳的作用。
本案爭議焦點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被告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三、被告如果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原告主張的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權獲得涉案劇集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來源鏈條清晰完整,被告對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不持異議。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就涉案劇集主張權利。
二、被告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一)將他人類電作品進行截圖制作圖片集的行為是否屬于提供該類電作品的行為
涉案劇集是連續動態的影視畫面,而“圖解電影”是靜態圖片,兩者分屬于不同的作品類型。但根據現有制作技術,流動畫面的電影及類電作品的實質,是靜止畫面的集合和連續播放,電影或類電作品中一幀幀的畫面是該作品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通過比對,“圖解電影”圖片集過濾了涉案劇集的音效內容,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其截取的畫面并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而為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被控侵權行為通過網絡在線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集,該行為落入涉案劇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二)被告是否直接實施了提供作品的行為,或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經公證可見,在被告運營的網站上提供有涉案圖片集,被告抗辯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被告提交的后臺記錄僅載明被控侵權內容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郵箱、注冊時間、上傳終端手機IMEI號等信息,不足以證明涉案圖片集為真實用戶所上傳,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即使涉案圖片集由網絡用戶第三人上傳,被告在明知影視類作品具有較大市場價值,不大可能授權給普通用戶的情況下,仍設置網站專供普通用戶提供影視資源圖片集,吸引、教唆其實施上傳行為,且與用戶之間存在關于涉案圖片集利益分享等緊密關系,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構成共同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
(三)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圖片集幾乎全部為原有劇集已有表達,雖被告抗辯稱,按照一般類電作品每秒24幀計算,涉案圖片集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畫面內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并非取決于引用比例,而應取決于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圖片集目的并非介紹或評論,而是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故不屬于合理引用。
涉案圖片集分散地從整部作品中采集圖片,加之文字解釋對動態劇情的描述,能夠實質呈現整部劇集的具體表達,公眾可通過瀏覽涉案圖片集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應的發生,本應由權利人享有的相應市場份額將被對圖片集的訪問行為所占據。從市場角度看,以宣傳為目的與以替代為目的的提供行為存在顯著區別,涉案圖片集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涵蓋了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一般情況下難以激發觀眾進一步觀影的興趣,不具備符合權利人利益需求的觀影效果,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被告如果構成侵權,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對涉案劇集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涉案劇集知名度較高、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尚處相對的市場熱播期;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但被告及時刪除侵權內容;被告網站中顯示的觀看、播放數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二、駁回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第一, 此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將影視作品制作成圖片集方式侵權的案件;
第二, 此案明確了影視市場商業化開發和合理使用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