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15
在我國,尤其是農村由于人的文化素質以及訴訟成本,“私了”還是比較普遍的。所謂“私了”顧名思義就是不經過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那么,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一、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即由被害人和對方協商處理,不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關健要看是什么性質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或是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私了。而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刑事案件的,則不可以私了,但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在法院量刑時可予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于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私了”協議的有效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于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