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2-31
無責賠付,簡言之,即沒有事故責任的賠付,有人會提出疑問,沒有事故責任為何要賠付?那是因為混淆了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同的法律概念。
無責賠付中的“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針對特定的交通事故單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當事人不負行政責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未設定賠償的前提。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以及交強險保單的內容中看,無論是否機動車一方責任,交強險都需要先行賠付。上述便是關于“無責賠付”的法律依據。因此,無責賠付,是指沒有事故責任(行政責任)的賠付,不是沒有賠償責任(民事責任)的賠付,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只不過,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保險責任限額不同。2020年9月19日之后,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提高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若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一方在事故中無責任,則以上述無責限額為限,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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